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网站首页>国内 正文

速看!11月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发布时间: 2019-10-31 09:43:59 来源: 起航号 作者: 浙江发布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正式施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报销50%以上,纳税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1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全国第一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省级标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正式施行

  浙江发布全国第一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省级标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戳蓝字了解详情),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明确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内容。

  根据城镇生活垃圾的特性,可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省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省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其他省级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出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将在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转化,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运输服务质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报销50%以上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意见》要求,该文件印发后一个月内出台本省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统筹地区于2019年11月起开始实施,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新版纳税服务规范实施,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

  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

  新版《规范》从减少各类办税证明、简化办税流程、压减办理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在精简办税资料方面,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48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旅客未系安全带客车将不允许出站

  交通运输部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人民币图样不可随意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行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告(第328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南》明确,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1月1日前认定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等资格终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范》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